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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01 03:21:42
一家贸易公司从英国进口了法国大酒库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商标权利的“J.P.CHENET”品牌葡萄酒,但被该法国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该公司表示,自己在中国有***经销商,被告擅自进口其公司的葡萄酒,侵犯了其公司的权益。近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我国***对被告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只要进口商品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销售,依法合理标注相关信息,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案件经过
2009年,原告法国大酒库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某酿酒公司订立***销售合同,***该公司为中国境内的***经销商。2011年,原告的“J.P.CHENET”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2012年8月,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就标注“J.P.CHENET”商标的白葡萄酒1920瓶、桃红葡萄酒1920瓶、红葡萄酒5760瓶等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日前,法国大酒库股份有限公司将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擅自在进口销售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J.P.CHENET”商标,无疑会对该商标及其所承载的信誉、商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J.P.CHENET”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的律师梁长泰提出,被告所进口的涉案葡萄酒系原告生产,而被告系从英国一家公司处购得。该英国公司系从原告英国经销商处购得。而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涉案商标所承载的商标信誉,提供给英国的葡萄酒在质量等级、原料选择方面与专为中国生产的葡萄酒有明显的差异。被告进口的葡萄酒没有中文标识,违反了相关***规定。
-***判决
***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既是我国“J.P.CHENET”商标的权利人,也是法国“J.P.CHENET”商标权利人。但是,对于本案所涉及的进口人未经国内商标权人许可,将商标权人在国外生产的同一商标的产品进口到我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我国***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我国相关***、***并未将被告的进口行为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进口商品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销售,依法合理标注相关信息,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损害商标权利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原告提出,其与英国经销公司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只能在英国销售涉案葡萄酒。但原告未提交相关协议,即使相关协议存在,其约定也只能约束该合同的双方,对于其他公司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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